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再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8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淑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110年度上易字第34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3條亦有明定。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再審聲請人)吳淑萍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4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理由,再審聲請人於110年9月16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