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萬祥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上午9時20分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