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雅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游雅婷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表:受刑人游雅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主刑部分)│││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102年3月19│彰化地檢10│臺灣│103年度上│104年1月│臺灣│103年度上│104年2月│彰化地檢│││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日│3年度撤緩│高等│訴字第1852│28日│高等│訴字第1852│26日│104年度│││條例│,以新臺幣1││毒偵字第│法院│號││法院│號││執字第││││千元折算1日││31號│臺中│││臺中│││1421號││││。│││分院│││分院││││├─┼───┼──────┼─────┼─────┼──┼─────┼────┼──┼─────┼────┼────┤│2│詐欺│有期徒刑5月│102年8月30│彰化地檢10│臺灣│104年度簡│104年6月│臺灣│104年度簡│104年6月│彰化地檢││││,如易科罰金│日至同年10│3年度偵字│彰化│上字第23號│18日│彰化│上字第23號│18日│104年度││││,以新臺幣1│月3日│第1755號│地方│││地方│││執字第││││千元折算1日│││法院│││法院│││4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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