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婉芸 被上訴人即原告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凱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500元,應徵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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