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3月、3月、3月確定,以上各罪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後(嗣上開有期徒刑2月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4年3月3日報請假釋後,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27號重新裁定上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執行機關應加以注意),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截至104年3月3日報請假釋時,即本院上開重新裁定應執行刑前之資料,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5月16日,而截至104年3月3日報請假釋為止,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即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5月4日,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104年3月3日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惟執行機關應注意上述本院104年度聲字第74號、104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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