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大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6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案外人丙○○、富楷企業社即丁○○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6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案外人丙○○於民國97年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1,735,255元,並簽立本票。詎案外人丙○○於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523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1月13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竹南鎮│竹南│三│1170│雜│10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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