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70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02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15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23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24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25號原告 石兆瑀
廖婕妤 林書毅 江前盈 蔡兆哲 馬健騰 被告 藩孟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