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正章 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