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上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76號上訴人 崔志豪 被上訴人 林文維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竊盜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6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檢察官就該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竊盜罪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92號),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
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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