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振愷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00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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