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聲請人 林勝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李錦美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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