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289號債權人 徐李屘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億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正確之原因事實(台端聲請狀稱本件支票為台端所簽發)。
二、陳報其他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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