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0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之凡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885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之凡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郭之凡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
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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