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
抗告人甲○○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