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5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小字第254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洪秉洋 (原名 洪呈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