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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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2號

聲請人乙○○住○○市○○區○○○街00○0號

代理人 周碧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4,000元(離婚部分3,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000元、給付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計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家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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