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損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8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開山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尚意涉犯之毀損案件,因告訴人田力山於偵查中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開山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毀損案件,因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8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開山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2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被告所涉毀損犯行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此係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扣案之開山刀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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