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渏(已歿)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燉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於民國110年4月10日14時許,在被告徐嘉渏位於臺中市○○區○○路○○○○號租屋處2樓房間內,扣得被告用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
1組,該組吸食器含有甲基安非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按。被告已於同日15時01分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0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46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吸食器殘留之毒品無法將之與吸食其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故吸食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