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機構大眾商業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債務人、債權人均簽名),及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
二、聲請人父親 儲懷卿 自何時起赴慧弘安養中心安養?今後是否仍於該安養中心安養?安養期間每月開銷為何?安養費用是否為聲請人所支出,如是,請撿具相關入住證明、安養費用及其他開銷收據說明。
三、聲請人母親儲 張月窓 於96年12月間開刀住院及嗣後出院在家休養時,是否增加聲請人負擔?如是,則每月增加聲請人負擔之金額為何?並檢具相關費用收據說明(住院及醫療費用如由他人賠償或保險給付,請勿列入)。
四、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六、臚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提出明細與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與配偶2人近2年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如聲請人現住所為自有或其他家屬所有,請釋明其所有人,如係向他人租賃,請提出租約契約書及繳付租金之證明。
九、提出聲請人扶養之親屬儲懷卿、儲張月窓、 謝伯丞 及 謝伯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95、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十、提出儲懷卿、儲張月窓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由聲請人戶籍謄本所載,儲懷卿、儲張月窓並非與聲請人同戶,請釋明儲懷卿入住安養中心前、儲張月窓現時是否與聲請人同住?如否,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付儲懷卿、儲張月窓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