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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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㈢倒數第三行內關於「駕駛違反速限標誌超速行駛、且」之部分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㈢倒數第三行內關於「駕駛違反速限標誌超速行駛、且」之部分均屬贅文,應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