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麗卿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