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二之罪,並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九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編號三、四之罪,亦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八九六號裁定書、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判決書各一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就其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4日│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字第9212號│第32539號│第21號│第21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140│97年度易字第3805│98年度訴字第476│98年度訴字第476││││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1月15日│98年1月17日│98年3月27日│98年3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簡字第140│97年度易字第3805│98年度訴字第476│98年度訴字第476││││號│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8年2月2日│98年2月13日│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