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吳永在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107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68號│偵字第668號│偵字第3528號│├─┬──────┼────────┼────────┼────────┤│最│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108年度交訴字第││實││60號│60號│4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8年9月30日│├─┼──────┼────────┼────────┼────────┤││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108年度交訴字第││判││60號│60號│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7日│108年5月7日│108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74號│嘉義地檢108年度│││2.編號1-2號由同案定應執行刑2年│執字第46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