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57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峻瑋 被告 伊凡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任 焬(原名: 高奇佑高東佑 )被告 劉孝椽
范姜佑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任焬 、劉孝椽、范姜佑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11,73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9,208元由被告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任焬、劉孝椽、范姜佑文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已於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就該契約所載之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13、15、18、20、22、2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凡達公司)、高任焬、范姜佑文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凡達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邀集被告高任焬、劉孝椽、范姜佑文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109年11月17日、同年12月9日借用如附表一所示4筆共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伊凡達公司就110年12月18日、同年月10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借款本金9,911,73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高任焬、劉孝椽、范姜佑文應與伊凡達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附表二所示。
二、被告答辯:㈠劉孝椽以:本件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上
之被告簽名、印章均為真正,對原告請求金額、利息均無意見。被告自108年起,即未涉及伊凡達公司營運,僅為伊凡達公司之掛名董事,借款當時係聽信范姜佑文之說詞,相信伊凡達公司有償債能力,始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等語。
㈡伊凡達公司、高任焬、范姜佑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3份、約定書4份、借
據4份、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4份、增補條款約定書4份、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4份、催告函10份、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55、67-89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按民法第753條之1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
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查伊凡達公司是在109年11、12月間借用附表一所示借款,當時劉孝椽確實擔任伊凡達公司董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7-142頁),則劉孝椽自應負連帶保證之責。劉孝椽雖與伊凡達公司、范姜佑文、 陳威瀚 簽訂董事責任協議書,約定劉孝椽並未參與伊凡達公司之經營決策,如劉孝椽遭追訴,伊凡達公司、范姜佑文、陳威瀚等3人應負責排除,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負擔訴訟費用等(見本院卷第135-136頁),但原告並非契約當事人,該約定並不拘束原告,劉孝椽亦不得以其未實際參與伊凡達公司營運而推免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伊凡達公司、高任焬、劉孝椽、范姜佑文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附表二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薛嘉珩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一借款約定條件編號借款本金借款期間計息方式還本付息方式13,200,000109年11月17日起114年11月17日止自109年11月17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655%機動計息。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止,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機動計息。前12個月於每月17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於每月17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2800,000109年11月17日起114年11月17日止自109年11月17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655%機動計息。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止,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機動計息。前12個月於每月17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於每月17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34,800,000109年12月9日起114年12月9日止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655%機動計息。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機動計息。前12個月於每月9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於每月9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41,200,000109年12月9日起114年12月9日止自109年12月9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655%機動計息。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12月9日止,依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機動計息。前12個月於每月9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於每月9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總計10,000,000附表二本件請求金額編號積欠本金性質比率起日迄日13,129,384利息1.5%110年12月18日清償日違約金0.15%111年1月19日111年7月18日違約金0.3%111年7月19日清償日2782,346利息1.5%110年12月18日清償日違約金0.15%111年1月19日111年7月18日違約金0.3%111年7月19日清償日34,800,000利息1.5%110年12月10日清償日違約金0.15%111年1月11日111年7月10日違約金0.3%111年7月11日清償日41,200,000利息1.5%110年12月10日清償日違約金0.15%111年1月11日111年7月10日違約金0.3%111年7月11日清償日總和9,9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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