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65號原告百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華 被告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