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抗告人即原告 洪美娟 應送達處所台南郵政40之94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戶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裁定,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家賢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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