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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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振上 被上訴人即原告御姿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33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