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57號原告 李正豐 被告 薛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持兩造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執行名義,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8624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即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中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