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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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號
109年度聲字第452號109年度聲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97號、109年度偵字第2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進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經證人證 鄭俊德胡世淵黃啟訓蔡宗承 證述明確,且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次數達9次,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9年9月9日訊問後,被告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本院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其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09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均坦承犯罪,並提供毒品來源以供檢警查獲,依法得減刑,及願意繳回犯罪所得,其犯後具有悔意;且被告於受羈押前,有固定住居及工作,並須扶養家中70幾歲眼睛健康狀況不佳的母親、患有憂鬱症的女兒及有糖尿病的兒子;又被告係配合偵辦到案,並無逃亡理由及事實,其所犯可透過羈押替代手段確保後續訴訟進行,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為重罪,且被告販賣次數達9次,縱可依法減輕刑度,仍可預期將來各罪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刑度非輕,被告有高度可能採取逃亡以避免後續審判之進行,是被告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述雖值同情,尚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綜上,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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