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丁○○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提起之請求賠償金額項目尚非明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