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王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債權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各筆債權起息日││110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比)│├──┼────────────┼─────────────┼─────────┤│001│15,547元│102年10月26日│5│├──┼────────────┼─────────────┼─────────┤│002│14,942元│102年11月26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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