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護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護字第571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市長 侯友宜 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B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法定代理人C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B(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2年11月2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B,自民國108年起,因案母照顧狀況不穩定、案父母婚姻暴力,波及受安置人A、B,屢次被通報進案,案父母於108年9月25日離異,由案母單方行使受安置人A、B之監護權;110年5月至6月受安置人A、B疑目睹案母從事性交易、案母前任男友餵受安置人A、B喝酒等事件再次進案,本案介入期間與案母討論教養問題,並擬安排案母接受親職教育。然於110年8月20日夜間接獲通報,指稱案母超過幼兒園托幼時間仍未接回受安置人B,當日案母於傍晚17點聯絡幼兒園老師表示會晚點接回受安置人B後即失聯,警方至案家查看,發現僅有受安置人A在家,受安置人A表示當日起床後案母已不在家,均食用家中零食果腹。另案父因精神疾患被強制送醫,案家親屬均無意願照顧受安置人
A、B。聲請人於110年8月20日23時30分起,將受安置人A、B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至112年8月22日止。案母無意願承擔照顧及教養受安置人之責任,於111年6月6日與案父重新協議,改由案父單方行使親權;因案父過往反覆入住精神科全日病房,無法提供受安置人A、B合適照顧,案家親屬亦無意願與能力協助照顧受安置人A、B,考量受安置人A、B年幼而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現階段返家有高度遭受不當照顧之風險,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個案緊急保護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2年度護字第354號民事裁定影本、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八)等件在卷為證。
依前揭法庭報告書所載,受安置人A現年10歲,就讀國小四年級,領有自閉症輕度身障證明,安置前因作息不正常導致就學不穩定、課業成績落後,現固定抽堂進入資源班,並參加課後班,學業成績有大幅進步,然在班級中時有衝動行為;受安置人A於寄養家庭中年紀相對年長,渴望獲得照顧者之關愛和肯定,但對於哥哥角色感到壓力大,尚在與照顧者磨合中;受安置人A於111年4月要求同住之安置兒童脫褲子,並有撫摸大腿及生殖器行為,經照顧者透過繪本教導,受安置人A未再出現不當觸碰他人行為,後續受安置人A持續安排進行遊戲治療。另因受安置人A過往曾目睹案父母婚姻暴力、案母與多名男性友人從事性行為,並遭案母獨留,對原生家庭有複雜情緒,且出現衝動控制不佳、性化行為等議題,故安排心理諮商,協助受安置人A整理在原生家庭之受照顧經驗,並學習衝動控制、身體界線、情緒抒發。受安置人B現年4歲,目前就讀幼兒園小班,經診斷為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於111年9月8日進行複評,平時由照顧者定期帶至診所進行療育課程,據幼兒園老師表示受安置人B有低肌肉張力狀況,習慣趴貼在地板上,現走路及跑步穩定許多,觀察受安置人B已與照顧者建立良好依附關係。
案母現年32歲,過往有產後憂鬱症,現領有雙向情緒障礙手冊,在永和耕莘醫院穩定就醫及服藥,目前與男性友人同住永和區租屋處。案母過往為全職家管,經濟來源仰賴案母男性友人,111年12月起陸續從事多份短期工讀,然為期皆未超過一個月,案母自認身心狀況不適合從事長期穩定工作,亦無法給予受安置人妥善照顧,近期剛失業待業中。社工員於112年7月17日安排案母與受安置人A、B會面,案母準備午餐等,受安置人B此次食慾較之前佳,也會與案母互動,受安置人A則會在一旁跟受安置人B搶玩具。會面過程中受安置人A情緒開心,主動向案母分享近況,也將五月份未給案母之母親節禮物交給案母;案母會面過程中互動態度自然,並能夠主動與受安置人A、B聊天、拍照等等,後並告知受安置人A、B會再來申請會面探視。
案父現年33歲,108年診斷為思覺失調症、雙向情緒障礙症,領有重大傷病卡,發病後長時間無業,反覆至桃園療養院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並藉此領取每日4,300元保險金以維生;108年因與案母有婚暴議題而離婚,受安置人A、B均由案母單方監護,後與案母重新協議,改由案父單方監護受安置人A、B。此次延長安置期間,安排案父於112年6月7日為會面探視,另暑假期間安排112年7月7日至112年7月10日返家探視,案父帶受安置人A、B去兒童新樂園及逛夜市等,會傳照片給社工;另預計112年8月18至112年8月21日再安排返家探視。案父於112年6月22日開始於泡棉工廠上班,目前穩定就業中,也按時繳納受安置人A、B安置費及健保費等,表達想接受安置人A、B返家照顧,目前觀察案父就業穩定及受安置人A、B短期返家受照顧狀況情況。
綜上,案父母皆身心狀況不穩定、生活照顧功能不佳,對受安置人A、B之照顧需求缺乏認知,無法展現親職能力與技巧;目前案母親職功能與保護未成年子女能力不佳,又案父雖取得受安置人的監護權,並表示有意願接受安置人返家照顧,惟其提出之未來生活規劃尚待觀察其執行力,另對於受安置人的照顧計劃及未具親屬關係的替代照顧者仍有待觀察及評估,目前案父尚無法提供合適之教養照顧,並反覆至桃園療養院接受全日住院治療,後續社工擬安排一般性親職教育課程並持續與其討論照顧計畫。考量受安置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及受妥善照顧權益,建請本院准予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並提出法庭報告書在卷。
本院審酌案母身心狀況不穩定,多有疏忽照顧及不當對待受安置人A、B之行為,針對受安置人A未穩定就學等事,案母無法採取合宜教養策略以發揮適切管教功能,多以放任、忽視對待;又受安置人B曾遭到案母獨留,且案母對於受安置人B進行早療的態度消極。考量受安置人A、B年幼、自我保護能力弱,案母疏忽照顧致兒少身心發展受限,案父雖已取得監護權,惟其後續精神醫療、就業及生活穩定度仍需觀察,並協助其提升親職教養功能,案家亦無合適親屬資源可照顧受安置人,受安置人現階段返家有高度遭受不當照顧之風險,為維護受安置人A、B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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