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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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冠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信樺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5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5×51×10=7,65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107、108、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說明聲請人目前職業(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及薪資,並提出最近3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應詳列來源製成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9年1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本院陳報。
六、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00元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主張扶養 吳睿宸 ,其等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以及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併提出親屬系統表。
八、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前開資料應為最近資料。如債權人有變更,請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九、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9年11月23日起至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聲請人並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