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089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宏駿 債務人 潘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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