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附表及還款證明文件。併請釋明:㈠是否仍依協商條件履行?㈡若否,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及無法履行之原因?㈢協商成立前後及毀諾前後財產及收入變動情形為何?㈣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請說明並應提出證據)。
二、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 簡芝儀 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迄今每月收入(所謂收入,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
4項規定,詳列每人每筆收入之種類、來源、「正確」期間及金額)及證據(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三、釋明每月支出新台幣16,466元之明細及證明暨前開各項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
四、書面說明繳納聲請人所述房貸之起迄日期、每次實際還款金額及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
五、提出下列文件:㈠聲請人歷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
位及投保金額)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㈡聲請人配偶簡芝儀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正確之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誤載部分,請據實更正)。
㈣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
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及證據;如無債務人,仍應具狀說明。
六、釋明聲請人自95年6月10日起至97年6月9日止兩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