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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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德雄
(現另案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79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德雄未收到傳票才沒有到庭,不是有意逃亡,其接受裁判,惟其需停止羈押重返社會以處理家庭、工作問題,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經本院同意,由檢察官指揮自112年3月29日將被告送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並經本院撤銷羈押,而已非本院羈押中人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