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35號聲請人 黃珮鈺 相對人 黃清貴 關係人 黃清富
黃珮娟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選定黃清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清河 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黃清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清貴之監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