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0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049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瀅瀅

被告 郭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