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姚秀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珮涵 即 林沛熹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為臺中市○○區○○段○○○○○號、同段1371建號應有部分10,000分之69、同段1370建號應有部分10,000分之62及同段108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71。而建物部分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12,400元(計算式:376,300+36,100=412,400),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3年7月3日中市稅豐分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土地部分102年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3,383元,面積則為5,045.84平方公尺,亦有公告土地現值查詢在卷可佐,換算現值即為837,707(計算式:23,3835,045.8471/10,000=837,707,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250,107元(計算式:412,400+837,707=1,250,10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