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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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反訴被告 蔡忠龍 被告即反訴原告 尚昱 資產鑑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秀卿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