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姚秀茹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珮涵 即 林沛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7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3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