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羅葦棠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上訴人 林寶淵 法定代理人 林趙祝
林水籐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受命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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