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麗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麗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麗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審酌受刑人陳稱:因受刑人是於同一期間販賣毒品,但分別遭起訴,又受刑人患有C肝、憂鬱症及子宮頸癌,且婆婆及奶奶都有年紀,需要受刑人照顧,請求鈞院考量上情並從輕定刑,避免受刑人需面臨過重之刑度等語,此有本院110年10月29日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另本院酌以本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附表:【受刑人楊麗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7年7月(4次)②有期徒刑7年8月(6次)①有期徒刑7年8月②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①108年5月30日②108年6月2日③108年6月3日④108年6月5日⑤108年7月4日⑥108年7月5日⑦108年7月12日⑧108年5月22日⑨108年5月18日⑩108年6月21日①108年5月10日②108年6月2日108年7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126號、第5646號、第593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7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8年度訴字第839號109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日108年10月31日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8年度訴字第839號109年度訴字第175號確定日108年11月18日109年6月23日109年6月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126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18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93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日110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確定日110年9月28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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