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0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良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