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尹佐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佐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5月31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3855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尹佐國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修正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以102年7月4日(102)智專三(二)04059字第10220881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3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3年1月14日經訴字第1030610005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尹佐國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尹佐國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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