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07號
原告 林易良
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然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以會員帳號「rrr0000000」與被告所訂之「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㈡被告應繼續履行「新楓之谷」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角色暱稱「僵直性花崗岩」遊戲服務,則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均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至原告主張遊戲角色「僵直性花崗岩」價值約18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00元云云,並提出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公開市場價格為據(見本院卷第35頁),然參該交易網記載之遊戲角色為「夜使者影武者」,與原告主張之遊戲角色「僵直性花崗岩」顯不相同,自難以比附援引,自難據為認定遊戲角色「僵直性花崗岩」之市場交易價值,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