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4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告 林錦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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