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宛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秉蒼 、 鄭宜昕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鄭宜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宛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秉蒼 、 鄭宜昕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鄭宜昕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