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沛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沛涵│華南商業銀行大眾│106年12月31│132,000元│PD0000000│││││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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