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振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270號、第27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振輝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施振輝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又被告於105年11月間即犯下8件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